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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保险案例分析

案例一:
  客户资料:周先生,35岁,公司合伙老板
  【案例回顾】:
  周先生和朋友一起开了家有限责任公司,主要在各个生活社区设点出售直饮水。公司现有员工10人,其中4名机修工人,其他的是销售及财务人员。周先生在保险公司的朋友叫他买点团体意外险,说机修人员及推销人员经常在外面,若买意外险后员工出事可以赔偿,会减轻小企业的负担。
  周先生考虑到公司新成立,万一遭遇到意外事故,自己很难保证可以给员工足够的赔偿,同时,也考虑到团体险确实不错,即使公司人员流动比较频繁,团体险还可以转给新员工,不会随着员工流失而损失,于是就为每位员工购买了年投入每人130元的团体意外伤害险。
  2006年夏天,公司成立不到一年,机修工人小李出外作业时,遭遇了交通意外。通过保险公司,该员工获得了伤残赔偿。然而,由于身体伤残,小李需要修养,不能继续在公司工作,2007年初,周先生就招聘了一名新员工顶替他。
  没想到祸不单行。新员工到公司工作没几天,外出作业的时候,再次出了交通意外。这一次,周先生去保险公司为员工理赔时遭遇到了问题。保险公司以该员工没有参加团体险为理由拒绝周先生的理赔申请。周先生纳闷了,团体险不是可以在员工中转移的吗?既然新员工顶了以前员工的职位,为什么团体险就失效了?
  分析:
  
周先生理解的没有错,团险承保的成员是可以流动的。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一般来说,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投保人只要按照相应程序告知保险公司后,退出该团体的人员就会失去承保资格,而新进员工也可以获得因为加入团体而获得保险资格。也就是说,如果单位里有员工离职,那么,单位要按照保险公司规定的程序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离职的员工就失去了承保资格,同时,单位也需要把变更的新人员的资料提供给保险公司。也就是说,虽然团险的承保成员是可以流动的,但是,并不是自动流动的。作为单位,要承担向保险公司提出变更请求的责任。
  从这个案例可以得出,周先生如果在小李离职以及新员工进入公司后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就能了解到保险公司关于人员能否变更的规定。如果保险公司在为小李进行理赔时,就提醒周先生该保险已经不能再进行流动,周先生对该保险的误解也可以避免。作为消费者,企业在购买团险时更应该关注细节,而保险公司也应该加强对容易产生误解的条款进行解说。
 案例二:
  
客户资料:小陈,28岁,施工员
  【案例回顾】:
  6月28日,某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就其承包的某路面整修工程,按工程造价方式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其中每人每次事故保险金额10万元;并附加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其中每人每次事故保险金额1万元。保险期限为2006年6月29日至2007年6月28日,保险合同无受益人约定条款。
  7月28日,该公路养护有限公司路面整修工程施工部人员小陈在现场施工过程中,不幸被一重型货车钱某车辆碰撞而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分析:
 在此期间发生抢救医疗费用4万多元。事故发生后,该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某路面整修工程项目经理部与小陈的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该公司赔偿给死者小陈家属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子女抚养费、误工费及家属生活补助费等共22万元,余下的交通事故赔偿款由公司方获得。根据交警责任认定书,小陈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调解时,交通事故第三者钱某车辆的驾驶人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费用的60%,即向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支付12万多元。
  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就其投保的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的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向某保险公司索赔。某保险公司接到该公路养护有限公司的索赔通知书后,认为事故发生地点、发生时间、保险责任都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但对索赔申请人身份、保险赔款适用原则、保险赔款金额多少产生了不同意见。经与客户多次协商,最后本案采用损失补偿原则,同意按该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已赔偿给死者小陈家属的22万元,减去钱某车辆的驾驶人承担的12万元,以10万元向该公路养护有限公司进行赔付,并签订赔付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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